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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珠宝行业协会
地址: 云南省文山市凤凰路路口
文山珠宝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文山珠宝行业协会,简称“文山宝协”(英文名称:Wenshan Jewelry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J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文山珠宝行业协会是从事珠宝、玉石、金银、观赏石业的单位和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为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政策,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社会; 通过服务,实现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遵循市场规律,为文山州珠宝玉石产业的振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文山州民政局、商务局、文产办等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文山州文山市文新大道。
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任务:按照“团结、自律、发展”的 办会方针,发挥珠宝、玉石、金银、观赏石业联系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强化服务功能,协助政府贯彻本行业的政策和相关法规,大力推进科技兴宝,弘扬我国的珠宝文化,繁荣珠宝玉石市场,为实现珠宝玉石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而努力工作。
(一)团结从事珠宝、玉石、金银、观赏石的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收藏、展览、教育、研究和信息服务的 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对宝玉石资源利用、供需形势、产品 开发、教学科研及各项政策法规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出建议,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加强同政府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共同要求;加强国内外协会和同行的沟通联系。
(三)经政府部门的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行业统计等工作;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组织专家进行前期论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发展的预测和供求信息。
(四)协助政府加强对业内市场的宏观调控与指导监督,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广泛开展国内外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展览会,交流会,恳谈会,展销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行业发展,提高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参与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参与珠宝、玉石、金银饰品及宝玉石原料的检测(鉴定)、计量认证工作,加强业务指导,提高业务水平。参与市场抽检,公正处理相关问题,对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维护全行业的共同信誉。
(六) 积极参与本地区祖母绿、玛瑙、石榴石等珠宝玉石资源的开发,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经营许可证登记发放工作,协调资质审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行业品牌效应,在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开展“无假货珠宝、金银玉器店”、星级店等评比、评审认定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逐步制定行业行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争议,制止低价倾销及价格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充分利用本地区资源优势,积极配合政府推动和完善珠宝玉石的开发、加工、销售的产业体系,把文山珠宝市场建成面向全国,辐射东南亚的彩宝集散地做出积极贡献。
(八)积极参与行业内举办的各种评比、评审、认定工作,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宝协、商会之间的合作,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之间的关系,互相学习,取长补短,相互支持,加强协作。
(九)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组织专家鉴定评估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组织对具有行业专长的带头人给予技术权威认证、资格认定,加强与大专院校的合作,开展业内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专业咨询服务活动。
(十)收集、整理、统计、研究国内外珠宝玉石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及时反映行业动态和成功经验,帮助引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开展群众性珠宝玉石知识普及活动。
(十一)搞好协会自身建设,加强自律,依法维护协会自身的利益,努力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社团组织发展的途径。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对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州内外专家、学者、领导、企业家,可根据本会的需要聘请为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文山珠宝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文山珠宝行业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文山珠宝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  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拥护协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根据协会要求,及时向本会提供行业发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不销售假冒珠宝,对损害协会声誉的行为,应积极制止,并向协会积极反应。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经过劝告不 改进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或采用通讯会签方式,公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产生,由单位会员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民主协商推荐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即可召开,或采取文件会签以及通讯(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表决即可形成文件正式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单位推荐的理事调离理事单位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理事职务的,不再保留理事资格,由理事单位另行推荐,报文山珠宝行业协会,经会长审查认可后,接替生效。对连续担任本理事会理事两届(含两届)以上并对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由于调动工作等原因不再担任理事的,经本人申请,报理事会研究批准,可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理事若干、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展洽部、开发部,具体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必要时可设监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推举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状况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推举名誉会长、顾问,确定授予荣誉理事及其他荣誉称号;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才能召开。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或文件会签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首届3年,以后每届5年(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 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或文件会签通过) ,报经文山州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数名,聘请有关领导、业界及有关方面知名人士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负责协会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或文件会签决定) ;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员的人选,经会长和主管副会长同意后正式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和会长交办的临时工作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单位和企事业单位赞助; (四)省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五)开展展销、拍卖、公盘等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会费
应分年度交纳,也可以一次性交纳本届任期内的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根据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费收入主要用于协会工作业务范围的日常办公经费(含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奖励、业务接待等)和事业的发展;政府部门的补贴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赞助主要用于本会对外业务扩展与州内外协会的沟通协调接待、考察等活动支出,项目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 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拨款、捐赠和资助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经监事会或理事会代表审查财务情况和资产清单,严格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除秘书长、会计和出纳外,根据协会发展需要,视具体情况增加设定。具体薪酬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 须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 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捐赠或支持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根据协会工作需要,相关工作制度经理事会通过即可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未尽事宜,理事会可作暂行规定。
第四十三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文山珠宝行业协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